简述
1969年,一位住在德克萨斯的女性意外怀孕之后,希望寻求堕胎。但在德州堕胎是非法的,她没有成功。在律师的帮助下,她以罗(Roe)为化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他们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了当时的德克萨斯检察官韦德(Wade),这位检察官以控告帮人堕胎的医生而闻名。1973年,最高法院最后判定,德州的这项法律违背了美国宪法。这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这个案子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最核心的一项是,它首次确认了堕胎权在美国是由联邦宪法承认的基本权利。 时钟流转到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重新把堕胎相关的立法权返还给各州,引发舆论哗然。美国总统拜登称,此案一出,美国倒退五十年。判决生效以来,不只引发了广泛的全球关注,也在中文世界里激起了诸多讨论与回响。 通过罗诉韦德案确立的女性堕胎权,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和第二次妇女解放运动的成果。它既鼓舞人心,又摇摇欲坠。即使是自由派也不得不承认,罗案确立的法理基础存在瑕疵,一直面临挑战。罗案为曾经涣散的美国保守势力提供了一个绝佳的箭靶子,共和党与保守宗教势力的结盟,数十年来不断蚕食女性生殖自主权的法律框架。这也让它的历史意义跳出了普通的司法实践,成为美国在过去半世纪里文化战争和政治动员的舞台。罗案的失守,它惊起的波涛,它撕裂的伤口,它带来的阵痛,也预示着美国或将迎来一个更加风雨飘摇的未来。
播客提到的信息
1. 罗案被推翻
- 保守派大法官对抗议的漠视
詹: (判决草稿泄露)当年的五月份的时候是被泄露过一次,然后就已经引发了全美的各个地方的抗议。然后等到这个正式判决一出来,我赶紧拿来读,发现他几乎完全没有修改他之前的判决,所有的核心判决都保留了他唯一增添的内容就是对自由派的反驳。也就是说那么多风起云涌的抗议,无论是他从总统到议会到民间的抗议,好像就是完全没有打动这个保守派的大法官,他们完全不为所动。 2. 两位嘉宾态度: 早有预料,并不惊讶 3. 引发抗议- 抗议标语上的衣架:在美国合法化之前,那种黑堕胎,他就是用衣架把这个孩子勾出来。这个就是柳叶刀说的这个判决不会禁止堕胎,他只会禁止安全的合法的堕胎。 4. 可能的影响:短期内很悲观,但长期看来可能能引发社会动员和社会重视。
2.罗诉韦德案
1969年,一位住在德克萨斯的女性意外怀孕之后,希望寻求堕胎。但在德州堕胎是非法的,她没有成功。在律师的帮助下,她以罗(Roe)为化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他们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了当时的德克萨斯检察官韦德(Wade),这位检察官以控告帮人堕胎的医生而闻名。1973年,最高法院最后判定,德州的这项法律违背了美国宪法。
罗案历史地位:
- 核心不体现于法律层面。就是你说他在法理上有什么巨大的跳动,我觉得没有。他是沿着隐私权的那个线下来的。它是美国文化和政治动员的重要议题,特别是在文化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虽然法律层面尚未给出坚实的论证依据,但它确实引发了长期的社会辩论和公众对堕胎权的认知改变。
- 现实层面意义不那么大,保守州事实难以堕胎 判决意义: 既鼓舞人心,又摇摇欲坠:为曾经涣散的美国保守势力提供了一个绝佳的箭靶子,共和党与保守宗教势力的结盟,数十年来不断蚕食女性生殖自主权的法律框架。这也让它的历史意义跳出了普通的司法实践,成为美国在过去半世纪里文化战争和政治动员的舞台。
金斯伯格对此案判决批评:
- 法理基础不牢固,基于隐私权。成为了被攻击的把柄。(前例: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
- 判决来得太急了,很像是自由派的突然袭击,然后一下子就把它通过了。第二是他在领先于民意的情况下,当这个美国社会还没有做好准备的时候,你就仓促的推出了,就树了一个巨大的靶子,让保守派从此团结在一起,一直对着这个靶子不停的进攻。
- 尽管该案例被视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极大挑战,特别是在保守州的不断攻击下,堕胎权的实际获取变得愈发困难。金斯伯格对罗诉韦德案的批评认为判决过于激进,并未充分考虑到民意和社会准备情况,同时指出其在法理基础方面的不足。金斯伯格的看法暗示了需从平等保护的角度加强法律依据,而非仅仅依靠正当程序。
- 林垚对此看法: 当时的判决并没有和民意有巨大的鸿沟。民意和判决之间的鸿沟是后来产生的:
- 在整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那些主张种族隔离的,然后反对种族融合的,反对民权运动的那些人在政治上受到了打击。他们不仅后来反对罗案,当时反对什么Brown education,对吧?反对这个学校里面的种族融合,然后反对loving force Virginia,就是说跨种族通婚等等。这不断的被沃伦大法院给击退,然后不断的被这个民意的变化给击退。最后他们为了维持自己这个选举联盟,他们就要想办法拉拢这个新生的力量。这新生力量后来他们尝试了好多好多的不同的议题。什么反对性解放也好,支持越战也好,鼓吹城市里的法律与安全,要严打犯罪,严打毒品,这些全都试过了,还有减税。后最后发现对于拉拢那些原本在政治上比较淡漠的不太发言的某一批宗教保守派选民来说 ,堕胎权这个东西是最好的一个题目。因为它涉及到性别,它涉及到多元文化,它涉及到是不是应该把基督教作为美国的立国根本,这样一种根本上的文化观念的冲突。 所以到了70年代以后,共和党里面的一些新兴的政治力量,开始把堕胎权刚好有有罗案之后,然后也不是一下子发生的事情,也是慢慢经过尝试出来整合起来的这股力量,这种资源。然后到了80年代里根革命之后,在共和党内部进行了清洗,然后把这个支持堕胎权的选民一点点逐出了共和党。 或者是这些选民看到共和党觉得已经一点一点被宗教保守派占据了,他们觉得很悲愤,然后离开了这个打这个过程慢慢的才发生了,他完成了一次重新的洗牌。
保守派的大法官一直在想办法去削弱这个堕胎权框架,从罗案和凯西案的这个大框架底下不断的增加,就是允许这些保守的州通过一些骚扰、阻挠、限制孕早期堕胎的,然后逼迫这个堕胎所关门的种种的这样的法案。
3. 斯科特案(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是美国在1965年的标志性案例,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代表对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该案涉及康乃狄克州《考姆斯托克法》,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避孕、有助流产的用品”。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表决结果,认为此法“违反婚姻隐私权”,并以隐私权为由宣告法律无效。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隐私权的基础在于亲密关系,而在此案的案例中,隐私权被视为“防止政府入侵”的权利。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虽宪法未言及“隐私权”,然根据宪法诸多条款皆是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如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即保留宪法所无规定权利属于人民,因此康涅狄格州的禁止使用堕胎侵犯个人独处权利属违宪。
林: 当时是康涅的一个州,就是我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待的那个州,现在是进步州,但是在当时65年的时候还有法律。是禁止避孕的,连夫妻行房避孕都不可以,是犯罪行为。然后这个法条被打到了高院上,然后高院说以隐私权的理由来判,说这个避孕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警察不能够闯进别人的家里面,说你们不知行房的时候居然在用避孕套,我要把你们抓起来。这个是非常荒谬的,我们现在觉得非常荒谬,但是在当时是现实。所以隐私权的提出在法理上的提出,在当时的法理上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4. 凯西案(1992)
已经改变了罗案框架。 罗案: 当时高院大法官说我们把这个孕期40周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只要医生是有这个执照的就可以堕胎,政府不能介入。到第二个阶段里面,这个政府可以去监管堕胎。到第三个阶段里面,政府除非说危及孕妇安全,否则其他时候就是说除非堕胎是为了必须让这个孕妇能活下来唯一手段,不然政府就可以说禁止堕胎。这样分了三个孕期之后,至少大多数是在早期和孕中期,女性是有很多机会可以去堕胎的。 凯西案: 只要政府不对想要寻求堕胎的孕妇构成实质性的阻碍,构成不正当的负担,那么就可以去监管和限制堕胎。 在凯西案后,保守州利用该判决机会,对堕胎诊所提出了许多苛刻的要求,例如实施堕胎冷静期、加强消杀措施、配备救护车等,尽管这些看似安全,但却成为实质性的障碍,使得堕胎诊所难以运营下去,甚至遭到来自保守派的持续骚扰和恐吓。
5. 对于最高法院和法官的讨论
1. 美国高院存在意义
所以关于美国的最高法院是不是一个反民主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有很多的争论。对他的种种维护,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一个运行良好的民主社会,不是所有的机构设计都得是民主的,恰恰需要一些不民主的设计。 就是最高法院的这个不受选民影响、终身制的任职,都是为了能够让他们超脱于民意的影响之外。然后他为什么要超脱于民意之外?就是因为这个社会里有一些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不应该被多数人的意志剥夺。
2. 高院推翻堕胎权意味着什么?
最高法院做的这件事情,就是他推翻对堕胎权的保护。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和他的我们对他的期待或者是他的权威的来源有巨大的冲突。因为他就是在宣布说好这件事情我们不管了,这个少数人想堕胎这个权利没有了,我们交给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说你觉不觉得别人应该有堕胎的权利。所以我觉得这个判决如果有什么最糟糕的地方,它不是现实的,也不是法理的,而是他传递出的这样的一条讯息。
3. 现实情况与理想的背离
高院理论上说它是用来约束多数暴政的工具,但是最后他可能在现实中他很多时候变成了一个少数派。他想要实行暴政的时候他达不到目的。于是通过在高院里面安插人手来实行少数暴政的这么一个工具。
4. 美国宪法修改难度和终身任期的缺陷
美国宪法一开始设计的时候没有给法官规定任期。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一开始设计都会有问题,那后面改就可以了。但是偏偏美国的宪法修改又特别难,对吧?他这个国会两院3分之2,然后要4分之3的州同意,这个基本上是不可能达到。美国修宪的次数比其他民族国家要少很多。这就导致了说高院的这个它缺乏问责,成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5. 历史上看高院:常常落后于民意
美国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高院扮演的其实是不那么光彩的角色。但是至少在十年以前或者十几年以前,大多数人对美国高院的想象是非常正面的。实际上功劳是来源于沃伦法院,对吧?就是说民权运动从那个布朗案开始就50年代横跨60年代。然后到70年代初,沃伦法院契合民意,然后他引领民意,他推动了一系列我们现在回头看来,觉得说非常有先见之明的,非常进步的这些判决。布朗案也好,所谓的米兰达,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诸如此类都是沃伦法院的发明。但后来沃伦虽然走了以后,但是博格法院一开始也延续了几年这种进步的余晖,就是通过了这个罗案等等。所以其实美国高院的这种声誉,他是通过沃伦法院的振作才赢下来的。
6.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斯科特案,有的人说他是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但是斯科特案判决的原意可能恰恰不是是想不要战争,而是安抚南方的蓄奴主义者。然后那个布朗案,他没有直接促成男方开始解除种族隔离,但是他也是朝着那个方向的一个旗帜性的判决。
然后今天我们讨论这个,所以我发现好像这些一种历史性时刻的判决,它起到的真实作用都是把这个社会的伤口撕裂给人看,就是把这个社会的伤口暴露在大家的面前。 斯科特案的判决之后,南方和北方可能真的意识到说我们不能这样共存下去了,这样的一个房子是无法长久的。布朗案也是,就是本来不是所有的人眼睛都看着这个,大家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突然我们不能够再看不到了。然后今天罗素韦德在全美引起的震动,有的人喜极而泣,有的人怒极而泣,他们起到的都是类似这样的作用。
所以我觉得法院的作用有的时候也许被我们高估了。那些所谓的历史性的判决没有真的改变历史,他们只是用一些非常鲜明的旗帜性的、标杆性的作用在放在历史的时间点上,其实它永远是这个社会的产物。然后它起到了一种把这个社会的争议和撕裂暴露在众人面前的作用。